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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
  • 2011年04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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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是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4月26日《南方农村报》)

    我们说,村规民约实际上是针对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定的一种规范,这类规范对公民(村民)有约束力,常常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台村规民约理应加强与村民间的沟通,事实上,也只有获得充分意见的规则,才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遵守。正因如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规民约必须通过村民会议去制定,以体现全体村民的意志。村委会或村长、村支书切不可私下制定村规民约。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很明显,村委会收取罚款,实为越权。村规民约要想获得大家的默认和遵循,必须主动接受一定的道德、法治范畴的约束,切不可凌驾于法律法规和村民的正当权利之上,更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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