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电子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O政策链接
5月1日起实行透明房价
  • 2011年04月29日 作者:
  • 【PDF版】

    3月底,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如果要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新规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发商与“透明房价”打时间差
价格透明 少了猫腻
5月1日起实行透明房价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