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如果要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新规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