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违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纠风办以下达《紧急通知》形式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2000年5月颁布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对此重申。
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正式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这一禁令,明确指出,代币券、卡“违反财经纪律、扰乱金融秩序,助长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要求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
近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坚决整治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现金处理”。中纪委也在日前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明令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种种举措表明,“购物卡腐败”已被列入“整治重点”。 (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