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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职工集资
  • 2011年05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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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1日讯(记者 孟敏) 11日,记者从济南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获悉,济南市在鼓励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建公租房,各单位要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济南市政府表示,对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要强化监管,对出现超标准建设的、借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出售的、出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违规情况要严肃处理,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济南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确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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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职工集资
可以减免税费
船又画中游
单位自建公租房“只租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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