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7日讯(特派记者 倪自放) 5月17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危险驾驶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高晓松是“醉驾入刑”以来被处刑罚的第一个公众人物,因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出,2011年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庭审中,高晓松说他和朋友“三个人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后来两个人又喝了一瓶威士忌。”高晓松称,“开始的时候想找代驾,但是等了20多分钟代驾没来,我就自己开车,当时神志已经不清楚了。”
公诉机关指控称,高晓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高晓松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此后,高晓松还在法庭上展示了自己的忏悔书,上面写着“酒令智昏 以我为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多车追尾,并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