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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旅游?可以,多交3000元!
一旅行社借口老年人消费能力差“看人下菜”被处罚
  • 2011年06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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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日讯(记者 苗华茂 通讯员 宋淑香 王忠杰) 5月31日,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出节日旅游消费提示,并处罚了一家旅行社。这家旅行社以老年人消费能力差为由,额外收取王先生“附加费”,结果遭到处罚。

    烟台退休教师王先生夫妇前些日子参加一个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澳新七日游,宣传单上写的是团费每人130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让他夫妻俩每人再多交3000元。他们一问,原来60岁以上的老人和18岁以下的青少年每人都被要求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的“附加费”。

    王先生报的这个旅行团一行28人,其中60岁以上的7人,18岁以下的4人。旅行社提出要多交3000余元“附加费”时,他和老伴当即提出质疑,但旅行社工作人员答复说,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消费能力较差,所以要加收团费之外的“附加费”,并说这是旅行社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王先生投诉说,在整个行程中,60岁以上的老人尽管多交了钱,但吃住行游和大家一样,旅行社并没有提供任何附加的服务。

    烟台旅游质监所调查处理后,将该出境游组团旅行社多收的费用退还给了王先生夫妇,旅行社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才可收取,违者要受到处罚。旅游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回到烟台后,向烟台市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在儿童节、端午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烟台市旅游质监所向广大游客发出消费提示: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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