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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小卖部如何定罪成了问题
法庭争议“入户抢劫”
  • 2011年06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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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金乡6月13日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刘灿) 5个青年抢劫沿街小卖部,将看店人打伤,算不算是入户抢劫?日前,在金乡县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检方指控抢劫小卖部的犯罪嫌疑人犯入户抢劫罪,引起法庭争议。 

    2008年4月23日晚上,金乡县卜集村村民邱某邀请朋友王某等人来家中喝酒,共同预谋深夜去本村张某经营烟酒的小卖部实施抢劫。在场的5人当中年龄最大的19岁,最小的只有15岁。为避免被人认出,5人往脸上抹锅底灰。当晚11时许,一伙人拿着棍棒前往张某的小卖部,切断室内电源,谎称买东西。张某为看店经常临时住在店里,当晚他刚睡下就听到有人敲门买东西,便起来开门。就在张某开门时,一伙人瞬间蹿入店内,用木棍、拳脚将张某打伤,抢走店内的两千余元现金,后5人分赃。

    事后,邱某又伙同他人交叉结伙盗窃,被当地警方抓获。被抓后,邱某先后供出参与抢劫张某小卖部的其他成员。2010年9月,金乡县检察院指控邱某、王某等人犯入户抢劫罪、盗窃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邱某和王某的辩护律师辩称,张某沿街的小卖部不能定义为居民的私人住宅,不能以入户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抢劫罪。但张某临时住宿的店铺并非其家庭生活场所,所以入户抢劫罪名不成立,遂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决邱某、王某等人有期徒刑6年及1年6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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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量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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