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出资、捐资办学,利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民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好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健全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