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牵头,公安、民政、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等单位参与调查、核实、确认。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的时间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县级综治办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公安、民政、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日。
见义勇为确认后,应当自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