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7月6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刘某在泗水县一铸造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不料在清理化粪池时滑入池中摔伤致脑出血。公司认为刘某作为锅炉工出事时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所以不赔付,刘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泗水法院判决刘某受伤时没有从事本职工作,但是在工作期间出事,公司应承担两成的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16日下午,刘某在清理公司的化粪池时不慎跌入粪池,后被送去当地医院进行抢救,铸造公司为刘某支付医药费1万元,并借给刘某家属2.5万元进行后期治疗。医院治疗后,刘某的病历上写着“酒后跌入池内引发脑出血”。刘某因伤情较重,先后花费30余万元,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刘某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铸造公司提出,刘某滑入化粪池是因为给自家田地弄肥料所致,不是履行本职工作。另外,刘某有高血压病,事发当日还大量饮酒,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据此,铸造公司拒绝对刘某的伤残进行赔付。
泗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受伤,即使其受伤时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雇佣公司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刘某在事发当天工作期间明知自身有高血压病却大量饮酒,导致在清理粪池时跌入粪池,自身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承担80%的责任,铸造公司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