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记者从济南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政策解读会上获悉,城中村改造中大量的“非本村常住户”可自购安置房,但不享受人均25平方米的保障用地。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有关保障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即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在安置面积政策、安置用地政策、计入成本政策、规划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相同,但不享受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政策。
同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建设用地核定,划拨给村集体组织使用,不再由开发商代建,由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要求自主投资建设运营,将和安置房分开投入建设,建成后切实用于村(居)民长期生活保障,不得转让,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
但“长期在本村居住”如何界定?住几年算是长期居住?其居住的房子是宅基地房还是违章建筑?这些需要进一步界定和明确,目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着手进行相关调研。
本报记者 喻雯 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