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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区户外广告公益要占两成
户外广告新规8月1日起实施,规定广告牌伤人设置者要担责
  • 2011年07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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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在拆除香港中路的户外广告牌。(资料片) 本报记者 张晓鹏 摄

    本报记者 宋珊珊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车体上将禁设广告,公益广告发布率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20%。新《办法》还对户外广告伤人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广告伤人设置人承担责任。

    户外广告新规七区都适用

    10日,记者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把青岛视觉污染整治及户外广告管理纳入长效管理的新机制。

    在旧规定适用市内四区的基础上,新《办法》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也纳入了调整范围。明确规定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新《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审批原则,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权限。明确划分了市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区域以及由市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域,“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做了详细规定,对户外广告的禁设情形作了严格规定。划定了户外商业广告的禁设区域和位置。在调整对象上,将门头牌匾的设置行为也纳入了户外广告范畴,在《办法》中一并进行了规范。

    广告伤人设置者须担责

    户外广告伤人,谁该承担责任有了明确规定。新《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新《办法》加强了户外广告设置安全工作。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新《办法》还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维护职责。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公交车身禁设广告

    户外广告不是想设就能设,公交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车体上将禁止再设广告。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灯杆等电力设施上设置广告。

    新《办法》还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城市海岸带及海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医院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公益广告不能少于20%

    户外广告的公益性在新《办法》中也得到了强调。新《办法》规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新《办法》还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的施行,将有效破解1995年6月青岛出台的《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存在的诸多局限,解决户外广告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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