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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辞职被要求交回保险
劳动部门称此举不合理但若签订协议则需要由仲裁庭裁定
  • 2011年07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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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因为不满公司所给的待遇,在未履行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前潘先生就提出辞职,可公司却让他先将以前公司为其缴纳的保险如数奉还,否则不给转劳动关系。。 

    市民潘先生是一名电焊工,之前一直在烟台奥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潘先生说,他从2009年12月份进入公司,一直到2011年2月,公司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到2012年2月到期。“公司的工资比较低,以前的时候也不给交保险,6月份时家里又给找了另一个待遇比较好的公司,我就和老板提出来要跳槽。” 

    潘先生说,他于6月21日将辞职的打算告诉公司负责人之后,对方拿出一份协议,称只要潘先生签署了该协议,当天就可以辞职走人。而那份协议中规定,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干满一年,需要将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各种保险如数奉还。从2月份至6月份,5个月的保险共3500元。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2月。 

    “老板说这个协议是个补充协议,本应该和劳动合同一起签署,如果我不签就不能转各种关系。”为了早日去新公司工作,潘先生便签订了该协议。但因为他没有交回保险,虽然进入新公司对方却一直没法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潘先生为此十分着急。

    1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烟台奥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女士。任女士否认补签协议一说,称协议是与当时劳动合同同时签署,也不存在以劳动关系做要挟一事。“公司培养一个技术工人不容易,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说必须得按照合同里面规定的干满一年才交保险,他半路走了,自然得让他把这部分交回来。”任女士说,没给办理关系转移是因为潘先生辞职后一直未同她取得联系,关于保险交回一事,双方可以再行协商。 

    对此,市劳动监察部门一位姓于的负责人表示,在缴纳保险时个人和企业均承担一部分,该企业承担的不能让个人支付。但双方若就此事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协议,那当事人只能起诉至劳动仲裁部门,由劳动仲裁庭来裁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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