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夏,四名英国海员被困在南大西洋的一只小救生艇上,远离陆地一千多英里。他们的船———“米尼奈特”号在一场暴风雨中沉没了,他们几个人逃到救生艇上,只带有两罐腌制的芜菁甘蓝,也没有淡水。托马斯·达德利是船长,埃德温·斯蒂芬斯是大副,埃德蒙·布鲁克斯是船员———据报纸报道,“这些人全都具有高尚的品德”。
这组船员中的第四个成员是船舱男仆理查德·帕克,年仅17岁。他是个孤儿,这是他的第一次海上长途航行。他没有听取朋友们的建议,而是“怀揣年轻人的梦想”,认为这次旅途会使他成为一个男人。可悲的是,结果并没有这样。四名被困的船员在救生艇上凝望着地平线,希望能有一艘船经过并解救他们。在最初的三天里,他们按定量分食了部分甘蓝。第四天,他们抓住一只海龟,并以这只海龟和剩下来的甘蓝维持了一些日子。然后,连续八天,他们什么都没吃。
当时,男仆帕克蜷缩在救生艇的小角落里。他不顾别人的劝告喝了海水,并因此生了病,看起来快要死了。在他们经受严峻考验的第19天,船长达德利建议用抓阄来决定让谁死,这样其他人也许能够活下去。但是布鲁克斯拒绝了,因此他们没有抓阄。接下来的这一天,仍然不见别的船只。达德利让布鲁克斯把目光移开,并向斯蒂芬斯示意,他们不得不杀掉帕克。达德利作了个祷告,告诉男孩他的大限到了,然后用一把袖珍小刀刺进他的喉部静脉杀死了他。布鲁克斯摆脱了那来自良心的遣责,分享了这可怕的施舍。三人以男仆的尸体和血为食,又支撑了四天。
救援终于来了!达德利用犹豫而委婉的口吻在日记里描述了他们的获救过程:“第24天,正当我们吃早饭的时候”,一艘船只终于出现了,这三个人被救了上来。在回到英格兰之后,他们被捕并接受了审判。布鲁克斯成为污点证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则被送上了法庭。他们毫不隐瞒地承认,他们杀害并吃掉了帕克,他们声称自己这么做完全是出于必要。
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裁决呢?为了使事情简化,我们不考虑法律问题而只作如下假设:假如人们让你来决定,杀死船舱男仆在道德上是否可允许。对此最强有力的辩护是:考虑到当时那种可怕的情境,他们有必要杀死一个人以挽救其他三个人的生命。如果不杀死一个人并吃掉他的话,四个人可能都已经死了。帕克又弱又病,是当时符合逻辑的候选人,因为他反正很快就会死掉。此外,他跟达德利和斯蒂芬斯不一样,他没有家属,他的死不会剥夺任何人的依靠,也不会留下悲痛的遗孀和子女。这种论证至少会受到两种反驳:第一,人们会质疑,杀死男仆所获得的利益,从总体上来说,是否真的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即使我们考虑到所挽救的生命的数量、幸存者及其家人的幸福,允许这种杀害可能会对社会整体产生不良的后果———例如,这会削弱反对谋杀的这一规范,或增加人们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趋势,抑或会使船长们更难招募船舱男仆。
第二,即使将所有的事情都考虑在内,杀死男仆确实利大于弊,难道我们就不会痛苦地感觉到,杀害并吃掉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男仆是不对的吗?而这之所以不对的原因要超越于社会的得失算计?难道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利用他的脆弱,未经本人同意就剥夺了他的生命是对的吗,即使这样做使他人受益?
对于任何一个对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行为感到震惊的人而言,第一种反驳似乎只是一种温和的抱怨。它接受了功利主义的这一假设———道德就在于权衡得失,道德仅仅期望一种更完备的、对社会结果的估算。如果杀害这个船舱男仆值得引起人们道德上的愤怒,那么第二种反驳则更接近要点。它反驳这样一种观念:正当的行为仅仅是对结果———代价和受益的一种算计。它暗示道德意味着更多的东西———某种与人类恰当地对待他人的方式相关的东西。
这两种思考救生艇案例的方式可以阐明两种不同的正义进路。第一种进路认为,一种行为之道德与否仅仅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后果。正当的行为;就是人们经过综合考虑后所作出的,任何能够产生事物最佳状态的行为。而第二种进路则认为,从道德上来说,结果并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全部。某些义务和权利应当受到我们的尊重,而这样做的原因并不依赖于社会性的后果。
为了解决救生艇一案,以及许多我们通常遇到的、不像这么极端的困境,我们需要探索一些更重大的道德和政治哲学问题:道德就是计算生命权衡得失呢,还是某些道德责任和人权是根本性的,以至于它们超越于这样的算计?如果某些权利在这方面是根本性的———假如它们是自然的、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和无条件的———我们该如何甄别它们呢?又是什么使得它们具有这样的根本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