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