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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房屋被他人伪造证件私自抵押
女子告“官”要求撤销登记
  • 2011年08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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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日讯(通讯员 傅勇 张舵 记者 赵壁) 自己的房屋被他人伪造证件后进行了抵押,市民状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取消房屋的抵押登记。3日,市南法院当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2004年11月,沈某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并使用张女士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假证件,到青岛某银行香港东路支行,将张女士所有的一处房产办理抵押手续,借款75万元用于购房,期限为5年。后来沈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入狱,她以张女士房屋与青岛某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合同于今年4月21日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一直没有注销张女士的房屋抵押登记。张女士因此将房管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注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

    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答辩称,2004年12月3日,张女士与第三人共同向其申请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申请书及申请证件。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后,认为符合该办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规定,2004年12月6日为第三人颁发涉案他项权房产证。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认为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登记后出现的刑事判决及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能否导致抵押登记被撤销,请法院依法判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介绍,这是一起适用行政案件普通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告官案件。当日,全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调研会在青岛召开,与会人员在市南法院观摩了此案的庭审。据了解,市南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的15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之一,自今年4月份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34件,案件均在一月内审结,大大提高了行政案件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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