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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流浪女卖“阴亲”90后罪犯被审判
  • 2011年08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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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日讯(通讯员 韩英选 见习记者 朱耕平) 8月2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90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为赚“阴亲”钱,酒后杀害路边流浪女的案件。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1年2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许王村以西200米处的老村中心土路上时,发现一流浪妇女躺在路北边的碱厂空地里,随即产生了将该流浪妇女杀死卖“阴亲”挣钱的想法。王某遂跑到许某家中,拿了一根镐柄棍子返回碱厂空地里。王某手持镐柄棍子对该流浪妇女的头部一顿猛打,将流浪女杀害后,王某伙同许某用白色鱼鳞袋包袱将该流浪妇女抬至许王村其老宅子里掩埋,打算以后卖“阴亲”挣钱。

    被告辩护律师孙双双告诉记者,90年出生的被告人王某年龄尚小,仅有小学三年级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差,想当然地以为侵害一个精神不正常的流浪女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在2月15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王某说:“我主要是看到她是一个傻瓜,精神不正常。要是正常人,我也不会拿着棍子砸死她。”由此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特别后悔。

    孙律师表示,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后便如实交代了所犯罪行,且前后六次供述一致,第五、六次供述中王某均供述“知道自己犯了大错,特别后悔,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争取宽大处理”,当庭,被告人也表示自愿认罪。

    孙律师还表示,本案是在被告人醉酒后发生的,其自我意识和控制能力较差,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些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公诉方依据《刑法》第1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第307条第二款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规定等,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没有法定和酌情从轻的情节。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英选说:“生命只有一次,对谁都是可贵的,人们应该多关爱流浪者、贫困者与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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