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9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济宁的杨某在拉泔水途中,被交警查扣,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23.8/100ml,属于醉酒驾驶。日前,杨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6月13日晚9时许,杨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三轮车到琵琶山一家饭店拉泔水,当行至海关路时,被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查,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8/100ml。经交警进一步检查发现,杨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属于无牌车辆,而杨某也没有取得驾驶证。
济宁中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此,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