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9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关在峰 宋培) 微山县一诊所擅自超越卫生部门核准的范围,盲目为他人治疗,贻误时机,造成伤残后果,伤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微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诊所主人赵某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7万余元。
赵某在自己家中开办了一处诊所,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儿科”,他却擅自在其诊所外设置“生氏整骨所”、“拍片”的招牌。2007年8月,11岁的马某在玩耍时摔伤左肘,被家人送到赵某的诊所治疗,赵某手摸马某的伤处发现已骨折,但仅为马某在伤处贴敷了两贴膏药。一个月后,家人发现马某左小臂出现外翻畸形,遂与赵某交涉,并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拍片检查,被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陈旧性骨折、肘外翻,需成年后矫形。马某家人与赵某协商未果,向微山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某诊所的诊疗科目中并无“骨科”科目,却打出“整骨”招牌,使马某家人有理由相信赵某能对骨伤进行正确的治疗。赵某在明知马某骨折的情况下,仅给马某贴敷了两贴膏药,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是造成马某左肘伤残的重要原因,应对马某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马某自己摔伤肘部,在赵某贴敷膏药后,未能到正规医疗机构医治,也是造成伤残的原因之一,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赵某承担6成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