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9日讯(见习记者 朱耕平 通讯员 王海鹏 战敏) 8月9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案件中两被告系未成年人。
据了解,该案系未成年人抢劫案,案中被告刘某、董某均系未成年人,被害人赵某与被告刘某是同学,赵某是在校学生,而刘某休学在家。2010年8月30日,刘某联系董某将同学赵某带出了学校。他们本想威吓一下赵某,但在威吓之后,又强行从赵某身上搜走了180元钱。事后,赵某报了警,刘某被公安局抓获归案,董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表明,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均是辍学的学生,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无知,被告人当初的目的只是威吓被害人,想让被害人给他们出顿饭钱,却不知抢劫被害人180元现金已构成犯罪。对本案,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情况及实际案情,为挽救被告人,对他们进行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无棣县人民法院表示,通过对该案件的审理,能够反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案件居多;二是暴力犯罪倾向越来越严重,一般性犯罪少;三是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四是犯罪主体呈现低文化、低素质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