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10日讯(记者 潘跃全 实习生 孟彩军 通讯员 宋绍忠)7月14日,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电热壶芯致人电死案一审宣判,销售商丁某和潘某被判共同赔偿14万元。8月9日,高唐法院工作人员称,俩人不服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高唐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45岁的张某在丁某经营的高唐县赵寨子供销社生产门市部,买了一支“裕顺牌”电热壶芯。张某回家后,把电热壶芯装在电热水壶上。
2009年10月14日,张某妻子孔某插上电热壶插销准备烧水,却没想到被电击倒在地上。高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全力抢救,但孔某再也没醒过来。
高唐县公安局赵寨子派出所调查认定,孔某系在家中使用电壶烧水时死亡。高唐县公安局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证实,死者孔某系电击死亡。警方调查,致人电死的电热壶芯,是丁某从潘某经营的高唐县胜国土杂门市部批发的,产品上无生产日期、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潘某说,进货来源和生产厂家都是周村“裕顺电热电器厂”。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登记信息显示,该厂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何某,因没参加年检,该厂已于2008年12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9年12月,张某把丁某、潘某和何某告上法庭,后来张某对何某撤诉。据证据和各方陈述,高唐法院认为,被告丁某和潘某作为电壶芯在销售流转过程中的销售者,在进货时疏于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导致有缺陷的电热壶芯出售给原告,造成受害人孔某死亡。2010年7月14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丁某、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42219元。8月9日,高唐法院工作人员称,原告不服判决,已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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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电壶芯因生产厂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警示标志和说明,而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商家经销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失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也可以对二者同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