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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发生车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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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夏枫 王磊 记者 李大鹏) 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出了车祸将他人撞成十级伤残。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为车辆投了交强险,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010年6月6日7时30分,莱阳市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大郭路由西向东行至韩家白庙村卫生所处时,与对行初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有损,初某及韩某受伤。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初某与韩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伤后,初某共花医疗费17460.14元。经司法鉴定,初某因伤导致其左双踝粉碎性骨折,其损伤与车祸直接相关,达到十级伤残程度。 

    另查明,韩某驾驶的摩托车在烟台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属于在保险期间内与初某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在保险期间内,韩某驾车与初某相撞,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韩某无证驾驶,不应予以赔偿。法院则认为,交强险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即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在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这更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所以初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莱阳法院依法判决烟台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初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20409.5元,共计3040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莱阳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夏荣德说,类似这样的案例在烟台市并不多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醉酒、无证驾驶等过错亦不能减轻或者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唯一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

    至于保险公司在辩解中作为依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于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法律的效力比行政法规的效力要大,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理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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