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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百万资金
一公司经理被判三缓五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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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1日讯(通讯员 王中明 薛园园 见习记者 王瑞景) 5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的案件。被告人吴某在担任东营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103万元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吴某于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在担任东营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结算的公司货款98万元,挪用给孟某经营KTV使用。之后,被告人吴某又将用承兑汇票结算的公司货款40万元,贴现了39万元,用其中的35万元充当货款交回公司。至此,被告人吴某挪用公司资金数额为103万元。

    2009年11月16日,该公司在清理帐目时,被告人吴某将自己挪用资金的情况向公司作了交待,并保证于2009年11月22日前收回所挪用资金,但到期后并未收回。

    案发后,涉案资金103万元,已由广饶县公安局从孟某处追回98万元,并于2010年8月28日返还公司;2011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之妻代被告人吴某向公司退赃6万元。公司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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