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24日讯(记者 喻雯 李园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后,大家对房屋产权分割的规定尤为关注。为了保护双方财产利益,不少律师建议,夫妻在婚前做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我们不会办,这样多伤感情!”22日上午,在历下区婚姻登记处,记者随机采访了四五对新人,没有一对新人表示会办婚前财产公证或签协议。随后,记者从济南市六区婚姻登记处及公证处了解到,新婚夫妇几乎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倒是父母咨询得不少。
“来这咨询的家长,多数是围绕婚前房产问题。”历下区公证处三级公证员阮和称,有一些家庭买房时,出资多的一方父母就想提前做好财产公证。也有一些家庭,两方都很有钱,为了维护好各自孩子的利益,家长也是想提前分清。此外,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多数是“再婚”夫妻。
阮和建议,已婚夫妇双方最好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然后进行公证。“有人觉得可能会伤感情,其实想开了也就没啥。”对于未婚人士,如果女性觉得男方付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房子归男方所有,而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只要男方同意,可做婚前财产公证,拥有一定的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