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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税局改口
婚前房产加名税正等总局批复
  • 2011年08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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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24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处长郭智华,就“南京市首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的新闻做出回应。她澄清,该政策指的是夫妻双方将其中一方所持房产由个人财产转为共同财产所征收的权属转移的契税,实为按契税条例执行的政策,成都、青岛、石家庄、泉州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并非南京首征。

    就市民的疑问,郭智华解释,南京市没有政策制定权,只能执行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同时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她在采访中也申明,“目前,南京市地税局尚没有收到一起由于婚前购买房屋婚后需加另一方名字的受理件。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所以我局即使收到申请也将仅作记录在案处理,等待总局正式意见明确后再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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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内析产”无需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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