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为被告人
8月25日A3版《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大难题》一文,多处将被告与被告人混用。刑事案件应统一称为被告人,民事案件称为被告,两者不得混用。因本文论及刑诉法修改,应统一称为被告人。 读者 孙德杨
经记者核实,“被告”和“被告人”的确是两个界定不同的法律名词。“被告”使用在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与“原告”对应。“被告人”使用在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中,但它没有“原告人”这一称谓,与之对应的是“公诉人”。读者该条建议的提出,说明非常有专业水准。本报记者对读者表示感谢,并将努力提高专业水平。 记者 刘红杰
表意不完整
8月24日A16版《改判会否引发“翻案风”》结尾文字是“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不仅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如果从语句完整性出发应删去连词“不仅”;但考虑表意的完整性,经查阅有关资料,应在句尾加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读者 刘学英
读者的指正是对的。由于疏忽,我当时可能把这句删掉了,诚恳致歉。编辑 王志毅
冰乙酸就是冰醋酸
8月10日A16版《为山西“勾对”陈醋正名》第二段:“……再与食品级的冰乙酸、冰醋酸以及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食醋。”冰乙酸不就是冰醋酸吗?连二者为一物都不知道? 读者 赵乃昕
语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及新华社,本报未及时纠正,致歉! 本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