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中秋节前,市民卢女士购买了一款促销降价的彩电。回家以后却发现,彩电的屏幕总是闪动。于是,卢女士找到卖场,可是商家以“促销商品是特价商品”为由,表示“一旦售出概不退还”。最后几经交涉,商家也只答应维修但不提供退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对此,消协人员提醒,类似于“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不合理条款,不管写在哪,也不管消费者是否知情,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也应该享受“三包”的售后服务。毕竟,打折降价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所售商品仍属正品,并非质量有问题的处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