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9月29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王仁德 张文龙) 威海市地税局高区分局在对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账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账簿其中一项“公司外部科目”,记载有近500万元的资金。经查,这笔巨款是该公司收取的草厦子销售款,为了偷逃税款而单列账目,截至目前共计偷逃税款近25万元。
经查,该公司将购房者交的房款分成两部分,房款和房屋附属物款项,对房款列入公司的营业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而对房屋附属物款,则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外部科目”中,不做营业收入,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漏洞。该公司账簿中有一项“公司外部科目”十分蹊跷。账面上的490余万元“只有入账没有出账,违背了正常规律。工作人员进一步检查得知,这笔款项是该公司收取的草厦子款。
通过税务人员的逐笔核对,税务部门查处该公司在2009年和2010年,通过“公司外部科目”收取业主草厦子款,共计490多万元,偷税将近25万元。
从事房地产会计多年的毕女士介绍,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草厦子款不计营业收入,只按照房款为业主开具发票,不会影响办理房产证,而且对业主来说,由于房款额的减低,还会少缴纳契税,所以业主还会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心照不宣的默契。
但是将来房屋如果再次出售,税务部门只会把原始发票记载的金额作为抵扣依据,这样就会加大交易增值额,多交的税款将远远大于节省的契税。对此,税务部门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按实际缴纳款项开具发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