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王淑梅) 团购网站的兴起,让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此种消费方式。17日,市民张先生却因“团购”来的餐券被商家称过期,要消费遭拒绝。
“上面并没有注明有效期,咋就不让用了?”17日,张先生在德城区消协抱怨道。原来,今年5月份张先生在一家团购网站花79.9元团购了市区一家餐厅的消费券。“当时标注的原价是140多元,团购能省近一半的钱,所以就订了一张。”张先生说。
当张先生领到餐券后,随手放到了家中的抽屉里。10月15日,张先生发现这张团购券没有消费,就拿着餐券来到了这家餐厅。
“对不起,您的餐券已经过期了,不能用。”餐厅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种餐券一般只能在短期内用,张先生的餐券放的时间太长了。“没有标注使用期限,既然不让用那总可以退款吧?”“不能退,想退找网站退去。”张先生的想法又一次遭到了拒绝。
德城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既然餐券上没有标注使用期限,且消费者所花的79.9元是支付给餐厅的,团购的网站只是个中介,因而商家不应当拒绝张先生的合理要求。”德城区消协秘书长谢良德说,“团购”这种消费新形式的兴起,也带来了消费维权的新课题,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餐厅退给了张先生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