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春笋 秀双 玉敏) 庆云县一工厂开业庆典上燃放的烟花引燃了邻近的鸡棚和树木。厂方认为火灾是由于鞭炮质量不合格导致的,遂坚持申请追加鞭炮厂为第三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8月2日上午,庆云县常家镇农民李某在其工厂举行开业庆典,燃放了由当地某烟花鞭炮厂制造的20余箱“开天雷”。燃放时有烟花落入本村张某的鸡棚里,造成两个鸡棚和120棵白蜡树被焚毁,共造成财产损失6.4万多元。张某将李某推上法庭。而李某申请追加烟花鞭炮厂为本案第三人。
被告李某称,他是按照烟花上的警示说明进行燃放的,操作上无任何过错。而鞭炮厂不能举证证明其依法免责的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应推定原告张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于鞭炮厂生产的烟花存在缺陷造成的,应当判决鞭炮厂承担赔偿责任。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6.4万多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日前,德州中院依法进行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