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马瑛 通讯员 于晓强) 近日,陵县法院对一连续作案7起盗窃6辆电动车的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是山东省宁津县人,2002年曾因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在宁津打工。2011年3月,与他人发生殴斗将人捅伤,逃至陵县西关租房居住。到陵县后,张某购买了断线钳等犯罪工具。从3月7日至20日,张某先后在陵县人民医院住院南楼、陵县圣源纸浆厂宿舍北、陵县金地大酒店院内、陵县中医院、陵县县社家属楼、陵县国土资源局家属院盗窃电动车6辆、台式电脑1台、白酒6箱和白金耳钉一对,总价值11945元。陵县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张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连续作案7起,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故意捅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盗窃的物品大部分被公安机关追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