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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项链 男子获刑十年
  • 2011年10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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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立新) 一男子携带凶器抢走项链,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匕首对民警进行威胁。岚山区法院近日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1月9日12时许,李某携带匕首到岚山区一商店内,在一楼卖黄金首饰的柜台前,以挑选、购买项链为名,趁营业员不备,抢走两条千足金项链跑出店外。

    李某逃跑后,在附近一木材场内,被公安民警和群众包围。为抗拒抓捕,李某竟掏出匕首进行威胁,后被民警抓获,两条金项链也被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这两条项链共计价值43965元。

    近日,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大。为抗拒抓捕,李某持凶器相威胁,虽然后来在公安民警与群众的围追堵截下被抓获,但不影响犯罪既遂成立。岚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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