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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帮基层医疗机构还债
不得向群众摊派
  • 2011年11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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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日讯(记者 马云云)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济南市将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创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根据方案,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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