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1月2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姜明 梁红保) 几天前,荣成市的彭先生带着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前往某海产品店消费。结账时彭先生出示购物卡,却被商家告知“卡已过期,金额作废。”
彭先生手中的这张购物卡是亲戚在春节期间送给他的,今年的10月28日,彭先生按照购物卡标注的地址,找到这家海产品店,打算凭卡消费,店主却告诉他这张购物卡已经过了有效期,因此不能使用。商家的态度让彭先生很气愤,“作为发卡单位的商家,难道就可以随时作废没有有效期的购物卡吗?”
彭先生仔细阅读卡片上标注的信息,都没有发现标注限制使用期限。商家一句话就将这面值千元的购物卡作废?店主解释说,他在今年的春节前夕针对新年礼品印制了一批购物卡,并根据购物卡的面额量身准备了特定的商品。由于自己是第一次印制购物卡,缺乏经验,没有将限期使用的时间印在购物卡上,但仍然口头告知所有买卡人要在正月十五前提取商品。对店主的解释彭先生不能接受,虽经据理力争,但店主始终坚持“卡已过期”。
荣成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可以规定购物卡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但即使过了期限,卡内金额仍应归属消费者所有。如果消费者想继续使用该卡,商家应该无偿为消费者激活卡片。如果商家要把卡作废,前提条件是必须先把卡里剩余的钱退还给消费者。另外,该海产品店发放购物卡的行为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最终,商家允许彭先生一次性持卡消费1000元。
目前,大众消费已经进入了名符其实的“卡时代”,各式各样的“预付卡”应运而生,涉及美容美发、服装百货、健身休闲等各个行业。经营者销售的各种消费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在方便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消协接到的此类投诉也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