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11月1日,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国内首个《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全国24家航空公司普遍以未提前告知、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等拒载残疾人。过半航空公司还称,如果残疾人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时,可拒载残疾人。(11月2日《京华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绝大多数航空公司,却放大残疾人不得乘机的例外,扩大拒载残疾人的范围,不仅以未提前告诉和未提供医疗证明为由对残疾人说不,甚至还自说自话的制定了“残疾人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时,可拒载残疾人”的霸王性规章制度。
很显然,在残疾人乘机的相关问题上,过半的航空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剥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心理。
法律形同虚设,一方面是法律执行的无力,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阻力重重。然而更重要的问题则在于,航空公司与其它垄断性经营者一样,身上存在着“舍我其谁”、“爱坐不坐”的强势心态、霸王习气。在赶乘客下机后,还敢公然叫嚣:“跟央企玩你玩不起”。在乘客对机务人员比个中指,就能被定为是“危险人物”的霸道现实中,莫说是处在弱势地位的残疾人,就是一个相对强势的正常人,被拒载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在航空公司的强势地位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要实现保障残疾人乘机权的目的,显然需要法律维权渠道的通畅。以笔者之见,需要做好两点:一是完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比如将其中“应尽快”、“应规定”、“应配备”等航空公司责任的表述,进一步严肃化与强制化成“必须”;比如在《办法》中明确违法拒载残疾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让航空公司违法拒载需要付出实际性的代价。二是明确保障残疾人乘机权的执法主体,简化残疾人乘机权被侵犯的维权程序,增强残疾人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对航空公司霸王性条款和行为说不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