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记者 朱耕平 通讯员 赵凤良) 2年前,何星光借用表哥权涛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贷款,按照借款银行当时的规定,名义借款人权涛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来,权涛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赔偿款支付给了银行。这时,何星光认为保险公司还了自己的贷款,自己白捡了20万元。为此,表兄弟二人反目。
2009年,何星光在县里开了一家公司,因需要资金,就找到表哥权涛向银行借款20万元。依照银行贷款规定,贷款人需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贷款人在发生意外并且无偿还能力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借款。
后来权涛真的意外受伤,造成高位截瘫,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赔偿款支付给了银行。这时,何星光想到,既然保险公司还了贷款,自己岂不是白白捡了20万元?
权涛向表弟何星光讨要贷款时,何星光说,“我只是使用了你的姓名而已,而实际贷款使用款项的是我,这20万元不应该都是你的。”于是,表兄弟二人反目。
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万元应该属于权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