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保育园内烫伤法院判老师担全责
2012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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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8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李明君 王鲁燕) 四岁的小薇在保育园内被老师杯中的热水烫伤,落下增生性疤痕。孩子父母将老师丁某起诉至平阴县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丁某承担全部的医疗费,并赔偿孩子1000元精神抚慰金。
  平阴县某保育园是丁某自己开办的一家私立保育园,专门接收未满进幼儿园年龄的幼童,丁某也担任园内教师。2月16日上午,四岁的小薇被妈妈送进了保育园,因为小薇当天到园的时间比其他孩子早,丁某想给小薇倒杯水喝。丁某在保温桶中接了半杯水,没想到此时小薇跑来撞到了丁某的胳膊,杯中的热水溅出来,小薇被烫伤。经过医治,最终小薇仍然留下胸颈部增生性疤痕。2012年7月,小薇的父母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丁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老师的过失行为,导致小薇被烫伤,老师应付全部责任。故判决丁某赔偿小薇医疗费4445元、交通费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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