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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 2012年1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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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滕州律师事务所梁律师称,目前小区停车难已成为难解之题。众多开发商都在推销小区地下停车位,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露天道路临时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停车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少开发商对于设置露天道路临时停车位没有积极性。
  梁律师介绍,对于小区内不准进车及停车等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如果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而物业公司不允许车辆进入,这违法了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炒’了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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