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赞同的网友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现在人们对社会奖励见义勇为者已没有什么异议,在路上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反对的网友则认为,拾金不昧作为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一直被视为道德范畴的问题。这项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偿的拾金不昧无疑会被否定。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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