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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报记者喻雯修从涛
  • 2013年0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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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居民自治组织的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作为被告或原告应诉或起诉,不少人持有不同意见。对此,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介绍,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复函的形式,确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起诉或应诉。
  王辉表示,“我国《物权法》第78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状告业委会并非完全是坏事。”王辉认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质疑,并诉诸于诉讼解决,这一方面说明了业主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业主委员会的一些决定及决议的作出,不但要程序合法而且要实体合法。“目前普遍存在着业主对业主自治工作关心不够、参与度不高等情况,也存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重内容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内容的问题,该案的发生也要求业主委员会要依法自治、透明自治,保持相对的公开性。”王辉建议,除了业主应积极参与业主自治工作外,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还要注意及时归档保存,如有业主质疑,便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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