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从哲
企业建设的过街天桥,如果因为自身难以管理,就不能继续处在无人管理维护,连积雪成冰都无人过问的状态。这些出于公益而建的“小产权”市政设施,因为其显著的公益属性,应该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收编”才是。
济南市不少过街天桥桥面上的积雪,多日无人清理后成了厚冰。行人上桥小心翼翼也难免摔跤跌倒,成了雪后市区内的一大顽疾。记者采访得知,这些平时脏乱差,雪后溜滑的过街天桥,大多属于非政府管理的,为一些沿街企业所建,因此也并没有纳入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些便民天桥是公益性极强的企业建的,因为产权在企业那里,因此在管理上出现了问题。 企业设置这些过街天桥的初衷很好理解,既满足了自己和就近市民的需求,还能提升自身形象。但企业的经营形势不好,或者面临破产倒闭的话,这些桥体如何处理也是个问题。也许现在很多企业在多年之前建起这些桥来的时候,没有想过还有管理的任务,尤其是桥体的维修,打扫卫生,清理积雪等问题。 我曾设想,假如某个人看到济南某处道路极为需要一座天桥,他要捐建一座的话,是否也要面临这种尴尬呢?他不仅要掏钱建设,还得负责将来的安全维护卫生清理…… 再假如他转而去捐建一座学校,就没有人要求他再去管理什么学校的一切业务了,他用不着为教学操心,也不必管这所学校的安全卫生……因为他出于公益的需要,实际上早就将这所学校完全交到教育部门去使用了。 那些面临破产或者无力管理过街天桥的企业,也在某种程度上将天桥捐献给社会了。从建设完成的时候,这座天桥其实和它们的权属联系并不大,实际上就是社会的。从这点上来说,也相当于是捐建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就有职责,将这些建在街道上的天桥管理起来,纳入统一的社会管理,才是合乎公平正义的做法。强调这些桥当初建起来的时候的“产权差异”,也许可以免除自家在这上面的管理之责,但从这些桥一直负担的社会公益属性上说,作为专司市政维护、城市管理之责的单位,这种说辞并不是那么理直气壮,公平合理。 因此,建议市政、城管部门将那些“无人管理”的过街天桥管起来,或者严格督促,这才是负责任的做法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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