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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6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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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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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领域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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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家住岚山区的汽修工吴先生称,去年他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汽配店。朋友出资30万,自己出资10万。不过一直都是他来经营管理,去年他们盈利18万左右。但是今年朋友以自己欠账等为由,决定不开店了,还剩下53万余元都在朋友那里。现在吴先生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钱,但是当时没有签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吴先生能要回钱吗? 【律师答疑】 吴先生能否收回投资,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盈利份额,要看吴先生是否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证实的内容应该包括三部分:一是要证实口头合伙合同的内容,二是要证实各方出资份额,三是要证实合伙经营的盈利情况。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吴先生可以结合以上证据类型,收集证据。如果吴先生手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到法院起诉,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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