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7月1日讯(记者 王洪磊) 7月1日起,《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拆迁安置房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专项资金制度。今后,市民购买拆迁安置房要交住宅专项资金。 据了解,济宁市此前实施的住宅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拆迁安置房不需要交纳住宅专项资金。在新《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也要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专项资金制度,而且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也需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据介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或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针对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户外的墙面和走廊通道等非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电梯、消防设施、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非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新《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为严格和灵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而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一次与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济宁市住建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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