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晓燕 潘涛 李隆财) 17岁的未成年人王明(化名)交友不慎,受朋友唆使抢劫24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案犯卢某(23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去年10月25日15点左右,卢某和王明去找张某玩。 见天色已晚,张某尽地主之谊请客吃饭,但张某一摸钱包,发现钱不多了,于是便让卢、王二人在家等候,张某就去取钱了。 取钱回来后,卢、王二人见财起歹念,通过勒索、拳打脚踢等方式,抢走了张某刚取的2400元现金以及智能手机一部。 张某报警后,警方很快将卢、王二人抓获。据了解,王明自幼丧母,初中未毕业就辍学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对其疏于管教和关心。 去年夏天,时年17岁的王明从外地来日照打工,认识了时年23岁的卢某,卢某曾被劳动教养一年。 案发当天,卢某要求王明跟他一块抢劫张某,王明考虑到与卢某关系比较好,不忍拒绝,于是就与卢某一起实施了抢劫犯罪。 东港区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卢某和王明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王明犯罪时还未成年,而且犯罪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遂从轻发落。 最终,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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