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2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司雪) 盗窃工地上的吊车,价值20余万的吊车以14万出手,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邹城法院一审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11年,而帮助销赃的买主孙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2年8月,张某、王某、赵某闲聊想弄点钱花,张某提议到自己工作的汽车运输公司盗窃吊车卖掉换钱。次日凌晨,张某等人乘坐李某的车来到邹城市一家汽车公司院内并成功将吊车偷走。 作案后,张某通过朋友找到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孙某。孙某在明知吊车没有完备手续的情况下,以14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将该吊车购买。案发后,吊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被盗吊车价值20.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王某、赵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张某11年,王某和赵某分获有期徒刑8年和7年,并处罚金。买主孙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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