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8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时满鑫) 日前,市中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就一桩价值3万元的“口头买卖”是否已付清货款发生争议,卖方因无法举证对方未付钱,依据交易方式特点最终败诉。 2011年6月,李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到张某家中购买字画,因双方当时没有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仅是口头达成协议,结果交易后不久产生纠纷。字画的原主人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诉讼书中,张某称李某从他手中拿走两幅画,画款迟迟未付,总价值3万元。李某对此则坚决否认。李某称,字画价格协商确定后,他是在现场直接支付3万元才取走的字画。为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得不可开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可张某、李某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身份均不是专门从事字画买卖的商品经营者,从双方进行交易的地点及过程来看,双方当事人系即时交付进行交易,根据这种交易习惯,应当是钱货两清。现在字画已经在买方李某手中,卖方张某又无法举证对方未付款,故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又上诉至青岛市中院。经综合审理,中院二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分析,口头买卖程序简易,交易便捷,但买卖双方由于追求快捷,往往仅仅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即达成交易,忽略了书面材料的保留,这就埋下了争议的隐患。为此,法官提醒在交易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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