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佃芹 王阳
杨女士带着自家的宠物犬遛弯,小狗却被车撞伤导致后腿骨折,花去医疗费1500元,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却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杨女士很是郁闷。 今年7月6日,吃过晚饭,五莲的杨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心爱的宠物犬出去遛弯。走到小区门口时,正好遇到邻居林先生驾驶轿车拐入小区。她本能地往后一退,倒没什么事儿,可小狗就没那么幸运了,一下子被车轮压到了后腿,疼得嗷嗷直叫,拖着腿就爬向杨女士。 杨女士一看,估计是骨折了,但碍于情面,她并没有要求林先生赔偿。后来,杨女士的宠物狗在宠物医院进行了手术,花了1500块钱。林先生听说花了这么多钱治疗后,感到很过意不去,“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林先生告诉杨女士。 于是二人找到保险公司,“我们以前就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撞伤了狗还要赔偿?又不是撞的人?”保险公司拒赔的坚硬态度惹恼了杨女士。于是她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500元。 杨女士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宠物狗是她的私人财产,所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医疗费应当视为她的财产受到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财产损失项下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财产损失项下赔偿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仅包括车辆损失、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维修、营运损失及合理替代交通费等,并不包括杨女士主张的其为宠物狗治疗支出的医疗费1500元。 【法官说法】 “法律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项目有明确规定,医疗费只能用于造成人身伤亡情况下的赔偿,所以该案中宠物狗支出的医疗费不能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办案法官介绍,而从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不仅应看该项损失应否属于财产项下赔偿,还应看该项损失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最终,法院认为,杨女士虽然为其宠物狗治疗支出了医疗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1500元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合理性上说,宠物狗到底是多少钱买的,杨女士没有提供发票等证据证明,口说无凭。”法官介绍,即其宠物狗的实际价值是否远超过其医疗费的支出数额。从必要性上说,其宠物狗伤情的治疗是否确需支出1500元。“比如说,可能单纯治病只需要1000元,再顺便给小狗做个护理之类的额外支出,这些不好界定。”所以,法院对于杨女士的请求,未予支持。 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说明,杨女士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已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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