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指定”购物点 新《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洪涛解释,这不是不让购物,而是不得指定购物,而且在双方协商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情况下,游客可自选购物店。 导游需靠服务吃饭 新《旅游法》中的第37条、38条规定,导游以后不能拿回扣。为此在培训大会上不少导游表示,没有回扣,他们基本工资就那么一点,今后该如何生存? 对此,由洪涛认为,新《旅游法》实施之后,导游薪金制度将发生改变,导游将转变为靠服务吃饭。之前正是因为不健全的导游薪酬制度是出现导游靠吃购物回扣现象。以后导游的工资可能就看服务质量来定。服务好、资质优的导游一天的服务费可能会达到500元,而服务不好的每天可能就赚50元。 涨价应举行听证会 由洪涛表示,“十一”旅游法实施之后,门票价格将会受到制约。《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付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另外,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将会逐步免费开放。 景点不得过量收客 旅游法第45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景区接待游客超出最大承载量时,如果未及时有效疏导,最重可罚停业整顿半年。 本报记者 孟凡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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