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佃军 邱祥玲
2013年9月23日上午,随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法槌落下,社区服刑人员王明(化名)因寻衅滋事被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这是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日照市首例依据《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假释的案例。 王明今年53岁,是莒县夏庄镇某村村民,之前因盗窃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栅网744米,非法获利34372元,2009年10月26日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时因为日照没有监狱,判决生效后遂交付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要是获得假释,必须由服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3年7月28日,王明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7月28日。假释后,王明于8月2日到莒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夏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入矫后的第一个月,王明就无故缺席司法所每月15日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手机进行联系,手机关机。工作人员之后到王明家里找到他,询问未参加教育学习的原因,王明则称腿脚不方便,当问到手机为何关机时,他又说自己不会使用手机,手机没电了。工作人员在教会王明手机操作方法后,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其树立在刑意识,服从监督管理,好好接受改造。遗憾的是,他并没有珍惜此次在社会上服刑的机会。 9月5日11时许,王明在本村无故谩骂、追打同村村民,并致村民眼部受伤。司法局接到报告后迅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认为王明在假释期内不思悔改,寻衅滋事,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报请日照市司法局提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明撤销假释。 9月23日,济宁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王明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这是莒县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假释的案件,也是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日照市首例依据《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假释的案例。”日照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上述案例不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莒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切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何谓假释? 假释是我国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意思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确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在执行一段时间的刑罚后,附有一定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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