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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池洗澡 老人摔倒骨折 |
住院花1.4万多,浴池赔付7200元 | |
- 2013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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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10月8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凤玉洁) 老人去浴池洗澡,因头晕、胸闷不慎摔倒,导致左腿股骨骨折,花去1.4万余元。浴池老板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近日,司法所处理此案,认为浴池有告知和损害赔偿义务,赔付老人7200元。 今年春节前夕,71岁的赵先生独自来到社区浴池洗澡,准备清爽、干净地迎接新年。由于是节前,所以人比较多,狭小的空间热气蒸腾,赵先生感觉有些头晕、胸闷,喘不过气。想着赶快离开,可腿脚已不听使唤,一下子摔倒在地起不了身。浴池人员急忙把老人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住院费。经检查,老人左腿股骨骨折,三个月治疗、恢复下来,赵老汉共花费一万四千八百余元。 住院期间,老人的儿子多次到浴池要说法,但老板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老人的儿子甚至招呼来亲属,将浴池老板围堵在屋里,对浴池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近日,岱岳区良庄镇司法所对这起因澡堂摔伤的纠纷进行调处。浴池老板并不认为老人摔倒和自己有关,称“是你自己愿来花钱洗澡的,又不是我把你抬来的,愿打愿挨,全是个人的事儿!” 在查看了浴池内部构造后,司法人员指出,老人摔伤,双方都有责任。作为店家,空间布局不够合理,同时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另外,浴池没有安装适当的扶手,这些都对顾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隐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由于对老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在看护方面也有失职”,司法所人员认为对于上了岁数的父母,儿女有监护的责任。老人年纪大了就不适宜去公共场所洗浴,若去也应该有家人的陪同才算妥当。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浴池赔付赵老汉7200元,老人自家承担7600元,就此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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